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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林,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到潮南区陈店镇文光村二片祠堂附近被害人章某发的出租屋串门时,见被害人章某发正在睡觉,便趁机窃取其手机1部。后被告人李某林利用上述手机登陆被害人章某发的微信帐号,将被害人章某发微信钱包中的7582元及手机所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3664.7元共计11,246.7元转至其个人微信钱包中。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李某林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林及其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章某发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发案现场及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拍照,银行账户明细单,陈店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万某英的证言和被害人章某发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林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林如实供述罪行,以及案后被告人李某林一方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林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李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渭泓代理审判员  马卫南人民陪审员  周修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纯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