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相洪与林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洪,林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862号原告陈相洪,男,194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林金生,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陈相洪与被告林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相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相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相洪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少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思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