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晓武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武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武,曾用名张晓明,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日被释放。2017年2月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哈尔滨市方正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2017年2月8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蕊,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武及其辩护人张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晓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申领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一张并激活使用。��至2016年5月25日透支本金数额人民币15993.20元,利息3842.25元,滞纳金3686.26元,在超过银行规定还款期限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晓武拒不归还,更改联系方式后逃匿。逾期390余天。被告人张晓武于2017年2月5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催收证明等;2、被害单位代表侯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晓武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武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辩护人提出��晓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已委托其家属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本息,请法庭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晓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申领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一张并激活使用。截至2016年5月25日该卡透支本金数额人民币15993.20元,利息3842.25,滞纳金3686.26元,在超过银行规定还款期限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晓武拒不归还,更改联系方式后逃匿。逾期390余天。被告人张晓武于2017年2月5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期间,张晓武家属代其偿还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合计23521.71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表示对张晓武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6年6月20日,中国银行阿城支行业务员侯金鑫受单位委托来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报案,称张晓武涉嫌信用卡诈骗。接到报案后阿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17年2月5日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经工作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上京公馆小区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晓武抓获。2、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张晓武的透支业务流水、催收历史记录、催收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张晓武所透支信用卡的欠款,张晓武拒不归还,更换电话号码后无法联系。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2016年3月30日张晓武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日被释放。4、被害单位代表侯某的陈述:我是中国银行阿城支行业务员,张晓武于2014年9月11日在我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并激活使用该卡,卡号:62×××11,截止到2016年5月25日,该卡透支本金15993.20元,利息3842.25元,滞纳金3686.26元,合计透支金额23521.71元,逾期390天以上。我行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一直通过电话多次向其催收,张晓武本人曾2次接听电话,一直推脱敷衍还款,后来手机停机无法联系上该人。5、被告人张晓武的供述:2014年9月11日我在阿城区中国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我透支了16000元左右,没有钱还不上了,银行向我催收,我接到两次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我说过段时间还,因为没有钱还,我换了电话号码,到外地打工,也没通知银行我的联系方式。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晓武认罪、悔罪,并将赃款退赔被害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文审 判 员 王伟臣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范思宁书 记 员 范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