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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西英诉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连带赔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137号原告徐西英,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原告徐西英的起诉状,要求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连带赔偿原告铁通便利店(公话话吧)强拆造成的损失500000.00元。本院认为,2003年9月3日,原告与铁道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了《铁通公话话吧业务代理协议》。2003年10月起,原告经营话吧业务,2010年投资扩大经营范围,取得房屋所有权,改成24小时铁通便利店。2016年9月,因天水车站候车大楼改造,便利店所处位置处于拆除范围,2016年10月9日,该便利店被被告强行拆除。根据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九)项”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第(十)项”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第(十一)项”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之规定,原告所诉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我院管辖的受理案件范围。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虽是铁路企业,但其作为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徐西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崔振鑫审 判 员  强唐生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向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