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翠华、黄卫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华,黄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翠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黄卫勇,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执行人王翠华与被执行人黄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7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翠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卫勇支付案件款19071元(含诉讼费1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翠华已受偿15810元,尚有债权3261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黄卫勇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