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权本荣、权弟珠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权本荣,权弟珠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特47号申请人:权本荣,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权弟珠,女,汉族,1959年4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权本荣与被申请人权弟珠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申请人权本荣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权本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权本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 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