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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金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金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0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海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木森,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琪,住敦化市。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金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