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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许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许新建,苏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1号。负责人:张剑,行长。被执行人:许新建,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梨,女,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新建、苏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许新建名下有车牌号为津G×××××奥迪牌汽车一辆及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一套,本院已对上述财���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申请对上述财产予以处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