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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殿宗、孟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宗,孟庆伟,李建萍,杨永兴,孟杰,徐铁成,刘涛,王涛,范广诚,姜曙光,孙杰,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宗,男,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孟庆伟,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建萍,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杨永兴,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孟杰,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徐铁成,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范广诚,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姜曙光,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孙杰,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张春霞,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宗与被执行人孟庆伟、李建萍、杨永兴、孟杰、徐铁成、刘涛、王涛、范广诚、姜曙光、孙杰、张春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范广诚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25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姜曙光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25万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