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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玉珍与贺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珍,贺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319号原告孙玉珍,女,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彩辉(原告之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贺哿,男,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珍与被告贺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孙玉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珍负担。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