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梓潼县佳裕家庭农场、梓潼县兴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佳裕家庭农场,梓潼县兴源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梓潼县佳裕家庭农场,住所地:梓潼县三泉乡。投资人:古国洪,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梓潼县兴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五丁路北段181号。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董事长。上诉人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梓潼县佳裕家庭农场、梓潼县兴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新证据表明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元,退还上诉人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川华审 判 员 廖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郧咏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