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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与汤永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汤永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632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经营者:胡作平,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邵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汤永衍,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从事装修业,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与被告汤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口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