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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董学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董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2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环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咏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学标,男1976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88号},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董学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88号},认定被执行人董学标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格,擅自在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华阳村从事废弃空调、冰箱、洗衣机的回收处理活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查阅档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立即关闭华阳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项目并处罚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关闭华阳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项目并缴纳罚款20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88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88号}。二、被执行人董学标立即关闭华阳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项目。三、被执行人董学标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四、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董学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吴焕中人民陪审员  赵荣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峰书 记 员  周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