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187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炎申,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号。委托代理人:李凤书,系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健,男,汉族,住开封市。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