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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顾志宜与周秀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宜,周秀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334号原告:顾志宜,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周秀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顾志宜与被告周秀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顾志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志宜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志宜撤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顾志宜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民生人民陪审员  蒋思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