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厚敏与张忠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敏,张忠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602号原告:李厚敏,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张忠胜,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原告李厚敏与被告张忠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厚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厚敏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厚敏负担。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