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宝玉与额日敦巴吐、桂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玉,额日敦巴吐,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417号申请人宝玉,男,43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额日敦巴吐,男,55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桂花,女,55岁,蒙古族,农民,同上。本院执行宝玉申请额日敦巴吐、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2月0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立 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