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79号原告:马某某某,农民。被告:高某某。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无法送达诉状及应诉材料等有关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汪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素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