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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79号原告:马某某某,农民。被告:高某某。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无法送达诉状及应诉材料等有关法律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汪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素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