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正堂、刘海英等与鹤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正堂,刘海英,鹤壁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077号原告:申正堂,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刘海英,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号。法定代表人:侯瑞芳,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正堂、刘海英与被告鹤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正堂、刘海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正堂、刘海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正堂、刘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4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原告申正堂、刘海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俊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