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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正堂、刘海英等与鹤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正堂,刘海英,鹤壁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077号原告:申正堂,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刘海英,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号。法定代表人:侯瑞芳,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正堂、刘海英与被告鹤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正堂、刘海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正堂、刘海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正堂、刘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4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原告申正堂、刘海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俊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