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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5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波与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波,男,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被执行人: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邢雪森。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至8月工资14,740.66元、息工人员生活费17,136.00元、经济补偿11,47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肋金51,19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60.00元,应交本案执行费159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因另案已于2017年1月20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申请执行人李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