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华园与临泉县红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红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魏庄村牛小湾。法定代表人:刘宁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华园,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一审第三人:陈庆平,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临泉县红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华园、一审第三人陈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临泉县红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仅限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而本案争议标的并不是单纯的给付货币。本案的争议标的并不是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货款支付,接收货币的一方为一审原告陈华园,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