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同先、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先,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鑫融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先,男,汉族被执行人: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鑫融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08号博士楼。法定代表人:杨永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同先与被执行人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鑫融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鑫融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