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爱群与马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群,马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爱群,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新海,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爱群与被执行人马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朱爱群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1230元【含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870元,执行费360元,所欠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2017年4月21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6日被执行人马新海向申请执行人朱爱群转账支付11230元,经���院到房屋、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新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马新海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爱群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边 峰审 判 员 欧阳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