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沁水县公路工程公司与沁水县胡底乡贾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52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公路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贾寨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公路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贾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44121.9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贾寨村村民委员会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因账户金额不足。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521执2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贵文 执行员 李 剑 执行员 郑 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燕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