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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巩瑞泽诉被告李敬海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瑞泽,李尊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662号原告巩瑞泽,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尊海,男,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瑞泽诉被告李敬海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瑞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瑞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瑞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