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巩瑞泽诉被告李敬海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瑞泽,李尊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662号原告巩瑞泽,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尊海,男,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瑞泽诉被告李敬海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瑞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瑞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瑞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