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东联宝贸易有限公司、沈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联宝贸易有限公司,沈立欣,汕头市道亨投资有限公司,赵元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18号住宅部分12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570150414D。法定代表人:陈振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立欣,男,汉族,1956年2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道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55号海逸汇景豪庭1幢公寓8层801-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304004131C。法定代表人:朱梓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云,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钰敏,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赵元彬,男,汉族,1976年8月13号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广东联宝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沈立欣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道亨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元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联宝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沈立欣上诉称,广东联宝贸易有限公司办公住地在龙湖××辖区已3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联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有三被告,且三被告的住所地分别××汕头市××区、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市潮阳区的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上述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依法有据。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思浩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李 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林丽琳书 记 员 蔡肖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