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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负责人梁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当庭兑付3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