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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亚伟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伟,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亚伟,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雄县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住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638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志刚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定五四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7911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