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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银渤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尚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银渤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爱尚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471号原告:天津银渤海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与渠阳大街交口处。法定代表人:韩竹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爱尚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娟,经理。原告天津银渤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爱尚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银渤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银渤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天津银渤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