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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探青、崔奶秀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探青,崔奶秀,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681号原告宋探青,男,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身份证号:×××原告崔奶秀,女,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身份证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红梅,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2号景峰国际商务大厦六、七层。负责人:刘常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俊峰,吕梁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宋探青、崔奶秀诉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探青、崔奶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2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单账户价值款;3、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保险人张改燕(已故)在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与被告签订有《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编号201214110010405525),保险费为每年60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基本保险金为120000元。2015年3月31日,张改燕因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二原告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保险金及保单账户价值款。被告辩称,一、被保险人生父未提交理赔申请资料;二、继父是否有继承权,值得商榷;三、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二原告承担。本案经审查认为,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并非不同意,而是理赔人之间有继承份额的纠纷,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告保管。二原告如庭外达不成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以继承人之间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故二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探青、崔奶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郝海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谢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