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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作宾;王红梅;吴霞;王光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作宾,王红梅,吴霞,王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90号申请人:邢作宾,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吴霞,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王光宇,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杨文新与被执行人王红梅、吴霞、吴光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49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红梅、吴霞、吴光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