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一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单志荣、刘增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一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单志荣,刘增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916号原告:青岛一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国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付,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单志荣,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刘增慧,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一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志荣、被告刘增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志荣从原告处分多次借款40万元,被告刘增慧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两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一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620,共计992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992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源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