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赵裕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赵裕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752号原告:王爱民,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裕刚,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王爱民与被告赵裕刚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爱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爱民负担。审 判 长 祝永水审 判 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姜广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