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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赵裕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赵裕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752号原告:王爱民,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裕刚,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王爱民与被告赵裕刚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爱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爱民负担。审 判 长  祝永水审 判 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姜广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