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王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37号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德全,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原告郭之瑞与被告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文华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