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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王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37号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德全,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原告郭之瑞与被告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文华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