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艺君、吴灵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艺君,吴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19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明媚,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吕艺君,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申请人:吴灵玉,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谢明媚与被告覃事军、吕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谢明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人民币10000元(款交于本院立案庭财务)和担保人吴灵玉所有的车牌号闽D×××××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翔民初字第34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担保人吴灵玉所有的车牌号闽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吕艺君所有的车牌号闽D×××××奔驰轿车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谢明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明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吕艺君所有的车牌号闽D×××××奔驰轿车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吴灵玉所有的车牌号闽D×××××小型轿车的查封。三、退还谢明媚交于本院立案庭财务的财产保全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