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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卫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卫明,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逮捕,12月5日被监视居住;后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卫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某、人民陪审员艾如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晚,被告人蒋卫明叫杨某11(已判刑)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席某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实付100元,欠毒资100元;2016年3月11日晚,蒋卫明再叫杨某11在帝王广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0粒给席某时,杨某11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蒋卫明在杨某11被抓后逃离住所。经检验,被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蒋卫明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壹加壹网吧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郭某贩卖了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经检验,此次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自蒋卫明居住帝王广场12栋1907房期间,蒋卫明提供毒品多次容留邹某、周某、杨某11在自己房间内吸毒。该院以被告人蒋卫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蒋卫明辩称其并没有在2016年3月11日晚叫杨某11贩卖30粒麻古给席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蒋卫明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壹加壹网吧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麻古10粒,后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民警抓获,该所从郭某处扣押其购买的10粒麻古,经称重0.94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6年3月9日22时许,席某通过电话联系蒋卫明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帝王广场绿化带附近的亭子处进行交易,后杨某11(已判刑)受蒋卫明指使来到约定地点,卖了1粒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给席某,并收毒资人民币100元。另查明,2015年至2016年3月期间,蒋卫明在其租住的冷水滩区帝王广场12栋2单元1907房间内多次容留邹某、周某、杨某11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卫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4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民警在帝王广场将被告人蒋卫明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5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珊瑚派出所民警在冷水滩区河东碧涛湘江酒店后面将被网上追逃的蒋卫明抓获归案。3、关于蒋卫明贩卖毒品案中的毒品未提取、取样和送检情况说明,证实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在办理蒋卫明、杨某11贩卖毒品案中,对扣押的毒品未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4、情况说明,证实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在办理蒋卫明贩卖毒品一案中,委托永州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的10粒红色颗粒,系蒋卫明和郭某交易后,从郭某身上搜出。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11月14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从郭德军处扣押麻古10粒,从蒋卫明处扣押人民币500元等物。6、称重记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4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对从郭德军处扣押的麻古疑似物进行称重,净重为0.94克。7、通话详单,证实席某号码为152××××9557的手机在2016年3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的通话情况。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恩骏、周荣军、吕格因于2016年3月10日至11日期间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12栋1907房多次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一千九百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8日22时许,他打电话给蒋卫明说要购买毒品,后他来到帝王广场小区的绿化带,杨某11给了他1粒麻古和一些冰毒,他给了杨某11毒资100元,还欠100元。2016年3月11日下午,他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打电话联系蒋卫明购买20粒麻古,蒋卫明答应了,办案人员就将他带到帝王广场小区鲜果超市。15时50分左右,杨某11到了超市门口,他向办案人员指认杨某11,办案人员将杨某11抓获并捡起了杨某11丢在地上的30粒麻古。2、证人杨某11的证言,证实他帮蒋卫明送过两次货,一次是2016年3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送了一个包着毒品的纸坨给席某,席某给他100元;一次是3月11日下午,他在帝王广场的房间内睡觉,蒋卫明叫醒他,让他给席某送货,后被抓获。他在帝王广场12栋2单元1907房间吸食了3次毒品。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他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壹加壹网吧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蒋卫明购买了10粒麻古,他刚收下麻古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了。4、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1日14时许,席某打电话给她,问她10个冰毒和20粒麻古多少钱,她挂了电话发一条内容为“打9887”的短信给席某,后蒋卫明从房间里出来,接到席某的电话,具体他们说了什么她不清楚。3月10日上午,杨某11、蒋卫明和周某在帝王广场12栋2单元1907房间吸食了毒品。5、证人冯某、杨某1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他们看到蒋卫明卖毒品给郭某的相关情况。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1日,他和杨某11、周某、蒋卫明在帝王广场12栋2单元1907房间吸食毒品。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一共去蒋卫明居住的帝王广场小区12栋2单元1907房间吸食了5、6次毒品。他有时看到2、3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他碰到邹某几次,杨某11偶尔也在房间里吸食毒品。三、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理化)字[2015]164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郭某处扣押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四、辨认笔录,证实郭某、冯某、杨某12、席某、邹某、吕某1、杨某11均辨认出被告人蒋卫明。五、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蒋卫明的讯问过程合法、有效。六、被告人蒋卫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14日14时许,他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壹加壹网吧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了10粒麻古给郭某。2016年3月8日或9日的一天晚上,他叫杨某11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卖给席某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席某实付100元,欠毒资100元。过了两天,他在帝王广场12栋1907号房间内打鱼,席某打吕某1的电话,他接了电话后,席某说要还钱给他,顺便从他手里买些毒品,他听席某说话吞吞吐吐,突然说要向他买2000元的毒品,觉得不对劲,就和周某、杨某11、吕某1说这个事不对劲,大家不要去了,看下再说。杨某11说:“反正没有钱了,你不去,我去”。于是杨某11就从客厅的桌子上拿了20、30粒麻古卖给席某,后杨某11一直没有回来。帝王广场12栋1907房是他租的,杨某11、邹某、周某等人天天在他租住的房间里吸食毒品,具体次数不太清楚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卫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卫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卫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卫明于2016年3月11日叫杨某11贩卖30粒麻古给席某,因仅有证人杨某11的证言予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证据不充分,被告人蒋卫明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卫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卫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卫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艾如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