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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260陈德海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海,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60号原告:陈德海,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委托代理人:黄志平,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展兴干,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海和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首信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德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海撤诉。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陈德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