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浙江鑫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浙江鑫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保145号申请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1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许君明,局长。被申请人:浙江鑫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4号6号楼907-1室。法定代表人:吁顺民。申请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281财保14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鑫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傅梓仁审判员 熊伟平审判员 黄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