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南古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湖南古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726号申请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白沙路27号。负责人王英定。委托代理人汪杰,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古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科创中心8202房。法定代表人俞建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湖南古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古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9.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古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9.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