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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建军与杨跟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军,杨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15号申请人秦建军,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杨跟泉,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秦建军与杨跟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