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6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志斌与卢青洋、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斌,卢青洋,孙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27号原告:赵志斌,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卢青洋,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涉县。被告:孙国强,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涉县。赵志斌与卢青洋、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志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赵志斌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