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白俊峰与章苏霞、郭钢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峰,章苏霞,郭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白俊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章苏霞,土左旗哈素海管理局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钢强,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白俊峰申请执行章苏霞、郭钢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