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继红、李团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继红,李团根,肖党英,李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罗继红,女,1965年10月5日生,住址:吉水县。被执行人李团根,男,1982年1月2日生,地址:吉水县。被执行人肖党英,女,1964年9月25日生,住址:吉水县。被执行人李万生,男,1962年1月29日生,住址: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罗继红申请李团根、肖党英、李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团根、肖党英、李万生应支付申请人罗继红案款222300.0元,承担执行费3234.5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212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团根;肖党英;李万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