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向兵召与罗育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兵召,罗育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495号原告:向兵召,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燃,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育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向兵召与被告罗育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向兵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兵召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