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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向兵召与罗育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兵召,罗育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495号原告:向兵召,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燃,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育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向兵召与被告罗育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向兵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兵召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