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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29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农民。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于2016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2017)晋11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常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人常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撤回上诉。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康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