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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志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志章,韦永雄,韦丽花,梁强,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代表人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奚志章,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韦永雄,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韦丽花,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梁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谭毅,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奚志章、韦永雄、韦丽花、梁强、谭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奚志章、韦永雄、韦丽花、梁强、谭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奚志章、韦永雄、韦丽花、梁强、谭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77112.7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