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兰亭、刘春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亭,刘春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亭。被执行人刘春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