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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吴志呈、许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吴志呈,许巧玲,刘雷,江颖铭,吴润祥,舒双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1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蒋建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进,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呈,男。被告:许巧玲,女。被告:刘雷,男。被告:江颖铭,女。被告:吴润祥,男。被告:舒双娥,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吴志呈、许巧玲、刘雷、江颖铭、吴润祥、舒双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以吴志呈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木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