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季崇连与周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崇连,周士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528号原告:季崇连,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士文,男,44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崇连与被告周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崇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季崇连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