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红军与金道孟、董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军,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76号之一原告:赵红军,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金道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董秋永,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秦东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赵红军与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红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元,由原告赵红军负担。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