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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红军与金道孟、董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军,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76号之一原告:赵红军,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金道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董秋永,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秦东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赵红军与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红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元,由原告赵红军负担。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